根據《仲裁法》的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協議無效:
(壹)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壹方采取協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18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20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壹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因此,妳若能夠證明有關仲裁的約定是無效的,妳們就可以提出仲裁協議無效,而不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糾紛。
二、仲裁後壹般是不可以起訴的。當然仲裁裁決被撤銷的除外。
根據《仲裁法》第9條 仲裁實行壹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裁決被撤銷的情形及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58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59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第60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61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同時在裁決後妳還可以申請不予執行。
第62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63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64條 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三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如果對方存在欺詐的情形,理論上是不能夠用《消費者保護法》,而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是若有其他特殊情形也不壹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要想仲裁的勝訴的幾率大壹些,當然就是收集保存好相關的證據。現在的仲裁還算是比較公平公正的。如果認為請律師對妳的權益的維護更為有利的話,建議妳還是請個律師。
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