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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死亡的責任劃分

裝修死亡應該先確定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承攬關系:

如果是承攬關系,不用負責。應該由工頭、項目經理、裝修公司和裝修店鋪的業主對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聘請裝修公司裝修的話,由裝修公司承擔責任,因為裝修公司將該活轉包給沒有資質的人,屬於選人不當,承擔30%以下的責任,死亡的人如果是另壹個人雇傭的,其余的責任按照過錯程度承擔,但另壹個人起碼要承擔主要部分;如果另壹個人和其他人是合夥,那麽對這個損失就要分擔了。

雇傭關系:

1、如果是雇傭關系,可能要承擔責任,就是說如果工人是妳自己直接請來的妳要付全部責任;

2、雇員事雇傭安全產事故遭受身損害發包、包知道或應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包業務雇主沒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產條件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者家屬要求任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死亡賠償包括:

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具體賠償金額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等計算。

綜上所述,裝修工人死亡,屬於工傷的,壹般由用人單位負責,購買了工傷保險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業主直接雇傭裝修工人的,則由業主承擔責任;第三人導致裝修工人受傷的,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壹方追償。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