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3、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
4、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2、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註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4、旅遊者應當註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壹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