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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第三看守所在哪裏

桂林市第三看守所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靈川縣八裏街,桂林公安局技術偵察大樓後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壹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裏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

桂林市公安局網站-便民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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