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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工會組織員工外出旅遊。 出了安全事故是否構成工傷

法律主觀:

公司組織旅遊是安全事故算工傷嗎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由此可見,在認定工傷的過程中,應以薛某受到的傷害是否是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而造成的作為衡量標準。 單位組織集體出遊是否與工作相關,還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活動中包含了與工作內容相關的因素(如帶有培訓、調研的工作目的等)或者集體出遊帶有壹定的強制性(如不去視為 曠工 ),則可認為具有因工的性質。 而如果是單位給職工的福利,是純粹的遊玩性質,壹般不能認定為具有因工性質。 《 工傷保險條例 》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 職業病 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 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