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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公出行受傷,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應承擔責任。工傷算作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中遭受的事故。這屬於按責任分擔賠償的民事協商範圍。這方面合法的是,參加公司的統壹活動受到傷害,公司應該承擔責任。但其他因自己行為、自己行動造成工傷的情形,應當由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