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平臺的義務。2019頒布的《電子商務法》第二章也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但經營酒店業務的第三方平臺是否屬於該法的監管對象,目前仍有爭議。其次,酒店預訂和取消都沒有明確的規則,類似的糾紛甚至發生在信譽較好的平臺上。
2.在壹些平臺上,消費者甚至沒有差評的權利。樓主只要下線上線就能消除差評。B&B平臺以格式條款規避義務的行為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50%以上的解約費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再次,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特種行業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消防檢查合格意見是酒店經營的基本條件。其中對消防設施的要求更為嚴格,要求每個酒店房間都必須配備煙霧火災報警器。
3.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等公共場所因管理人的責任缺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追究其責任。作為連接B&B提供者和消費者的中介,第三方網絡平臺要求所有平臺用戶實名註冊,因此各大平臺都保留了大量用戶的個人信息和交易記錄。如果由於平臺的疏忽導致用戶信息被竊取或倒賣,必然會損害用戶的利益。事實上,客戶反映平臺賬號被盜,簽到被偷拍的情況並不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