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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投訴相關知識點概述

旅遊投訴相關知識點概述

1991 6月1日,根據我國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旅遊局制定並發布了《旅遊投訴暫行規定》,這是我國第壹部具有行政法規性質的部門規章,規定了旅遊投訴和投訴程序。此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暫行辦法》、《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相繼出臺,投訴制度在組織保障、賠償來源、依據、標準等方面不斷完善。

旅遊投訴制度是我國旅遊管理中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最具旅遊特色的五種旅遊糾紛處理方式之壹。旅遊投訴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國家旅遊行政機關更好地行使國家權力,公正合理地處理雙方的矛盾糾紛,依法管理旅遊業;做遊客?沒有抱怨嗎?問題解決了;維護中國的旅遊聲譽和形象;有利於及時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其經營行為,加強其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

(壹)旅遊投訴的概念和特征

1,旅遊投訴(壹定要記住)

是指旅遊者、境外旅行社和國內旅遊經營者為維護自身和他人在旅遊中的合法權益,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者和相關服務單位提出投訴並要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為。

2.旅遊投訴特點:(還記得1嗎?第五條)

(1)投訴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直接利害關系人是指因被申請人的行為直接對其法人、財產權利或者商業信譽造成損害而依法行使相應請求權的人。包括遊客、海上旅行者、國內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專業人員。

(2)損害行為發生時。這種損害必須具有違反法律、紀律和服務規則的性質。屬於被投訴人履行正當職責的行為,應當予以保護,不納入投訴範圍。

(3)被申請人主觀上有過錯。

(4)投訴涉及的糾紛應發生在旅遊活動中或與旅遊活動密切相關。

(5)受理機關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旅遊投訴管理機構,其投訴處理行為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

旅遊法律關系當事人除了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旅遊糾紛外,還可以通過投訴的方式請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維護自身權益。當事人投訴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做出決定,也就是行政裁決。行政裁決是壹種準司法行為,是行政機關在壹定範圍內解決具有民事性質的糾紛的活動。行政裁決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裁決。前者用於解決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後者用於行政機關處理公民或法人之間的糾紛。

旅遊投訴管理部門和旅遊投訴受理機構

(壹)旅遊投訴管理部門和旅遊投訴受理機構。

旅遊投訴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

旅遊投訴管理機構是旅遊投訴管理部門的內設工作機構。其實際名稱是按照分級編制原則設立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具體負責旅遊投訴工作,代表設立它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投訴案件,作出投訴決定。但是,旅遊投訴管理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行政法人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任何行政行為。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的後果,應當由作出該決定的旅遊管理部門承擔。

在現實生活中,遊客往往會直接向他們認為損害了自己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投訴。此時的投訴性質與本章所說的旅遊投訴性質不同。旅遊經營者是企業法人,沒有行政權力,無權處理旅遊投訴。因此,接到遊客投訴後,應及時調查核實,爭取與遊客協商解決糾紛。不能選擇和解的,應當及時移送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審查處理。旅遊者投訴的對象是旅遊企業工作人員的,旅遊企業也應當督促雙方和解,否則應當及時移送相關投訴管理機關。

(二)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的職責

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國家旅遊投訴管理機構的職責是:制定國家旅遊投訴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旅遊投訴管理工作;收到的投訴可以直接調查處理,也可以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受理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當地旅遊投訴表彰或通報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地方旅遊投訴管理機構的職責是:執行國家旅遊投訴規章制度;受理轄區內的旅遊投訴;受理轄區內涉及下壹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調查的重大旅遊投訴的調查處理;向上壹級旅遊投訴管理機構報告轄區內重大旅遊投訴的調查處理情況;建立健全本地區旅遊投訴管理的表彰或通報制度;本轄區內與旅遊投訴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