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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校園旅行社代理需要簽訂什麽合同

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應特別註意以下問題:

首先,應當看看妳所找的旅行社是否局擁有旅遊資質和工商執照、許可證。

其次,務必註意合同上的旅遊服務承諾,比如:住宿幾星標準,是賓館、飯店還是招待所;用餐多少錢壹天;景點門票都包含那些,有沒有購物;交通工具是火車硬座還是硬臥,輪船幾等艙位;是不是正規掛牌導遊服務;旅遊責任保險和意外保險的賠償額是多少;以及出發和返回時間等,都應該徹底弄清楚,做到心中有數。

第三,合同中若有損害旅遊者利益的條款,應該當場提出,並要求給予更正。

第四,不要參加有獎品或贈送禮物的旅遊團,因為最終結果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旅遊者的利益會得到損害。

第五,旅途中要註意搜集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利益的相關證據,以便返回來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旅遊合同中沒有安排購物,而旅遊時卻強迫旅遊者購物,妳就可以向旅遊投訴機構投訴該旅行社。1、旅遊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遊覽景點、住宿標準、餐飲標準、娛樂標準、購物次數。這些問題應該有明確規定,比如購物來講,壹天去幾個店都要在協議上有明確標示,是坐旅遊車還是坐空調車還是坐豪華大巴,都要在協議當中寫清楚。住宿標準是三星還是兩星也要明確,明確之後壹旦出現問題從旅遊管理部門來講,在認定方面很快能給大家壹個說法,使消費者的權益及時得到維護。如果說沒有約定需要壹些時間,在這方面我想對旅遊行程的約定壹定要明確。

2、旅遊價格。從目前來看,我們往往看到由於旅行社的質量競爭比較激烈,旅遊價格方面往往存在不實的情況,這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北京目前有530余家旅行社,市場競爭也是比較激烈的,競爭的手段其中有壹點就是價格方面。作為消費者往往也是看價格,哪個旅行社價格低就跑哪個旅行社,而不是看旅行社的信譽。這壹點請消費者也要註意,我們報名參團的時候不能光直觀看壹個價格,也要看旅行社的信譽,看旅行社的質量。目前出境遊當中存在這個問題,價位確實比較低,實際到旅遊目的地以後,存在壹個自費問題、購物問題、擅自增加項目問題。在出行前壹定要把價格確定好,這些錢款包括什麽內容,小孩包括什麽內容,成年人包括什麽內容,都要問清楚了,包不包括自費項目,包不包括機場建設費都要說清楚,說清楚之後心裏有數,旅行社也明白壹個道理,壹旦出現問題也很好得到處理。

3、對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旅遊協議和旅遊合同是維護我們雙方權益的壹種表現,既要維護旅行社的利益,也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維護雙方的利益,對權利義務要明確。我旅行社作為企業來講我在旅遊當中應該承擔什麽義務,承擔什麽責任,我們旅遊者在旅遊當中應該承擔什麽義務什麽責任,都要給與明確。把合同簽定好,我想在旅遊當中壹旦出現問題,壹旦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以後,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我們現在老年人出遊比較多,老年人出遊不方便,比如做臥鋪有的老年人上不去,也存在著問題。要在合同當中約定要中鋪還是要下鋪,約定了旅行社達不到,那麽就是旅行社違約,在行程當中沒有約定,出了問題之後造成說不清道不白,處理起來難度比較大,大家壹定要把合同認真做好。

個別消費者合同也簽了,但是和我們反映在簽合同的時候沒有看合同就簽字了,出了問題以後也給投訴處理帶來壹些問題,在這裏我想提醒廣大旅遊者壹定要認真審視合同,合同是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但是我們現在簽訂之前有權力有義務體現我們的權力體現我們的義務,有哪些特殊約定要提前提出來,包括我們處理投訴當中也有這個問題,坐飛機不行有的就要求坐火車,而且在合同當中寫得很清楚,合同拿過來找當地旅行社,找當地的旅遊管理部門談,合同寫得很清楚就是坐火車不是坐飛機,硬要妳坐飛機就是違約。不要怕麻煩,另外旅遊活動是比較輕松愉快的活動,壹些問題容易造成不愉快,我想這也是需要我們大家認真對待的問題。合同協議簽了之後能夠很好保護雙方合法權力。

旅遊者在出遊前應與旅行社簽訂書面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簽訂時要註意:

第壹,簽訂前,應要求對方出示《許可證》、《營業執照》,確定旅行社是否屬合法經營。簽訂的旅遊合同應加蓋旅行社公章。

第二,要明確約定合同內容。旅遊合同中應包括旅遊行程、旅遊價格、保險金額、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合同應對旅遊線路和旅遊景點、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及住宿標準作明確描述。

其中,旅遊景點壹項,應明確所有景點與參觀的起始時間,必要時,可將旅行社廣告中約定的日程作為合同附件。住宿標準壹項,應註意“標準間”壹詞只有在星級飯店裏才有具體意義,因而,當住宿的地方是壹般的旅館、招待所時,應明確約定床位數、有無衛生間、電視機、電話等住宿設施及條件。購物壹項應明確購物次數、購物點名稱及停留時間。違約責任壹項應包括糾紛處理方式、投訴受理機構等。

另外,如果由於景區當地接待能力有限,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務均未達到與旅行社所簽合同中的約定標準,或者旅行社對景區情況預計不足,對可能發生的服務質量事故未能充分預見,造成了旅客在食、宿、行、遊等多方面的不便,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數額應根據實際降低的服務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之間的差價確定。

事實上,多年來被壹些賓館酒店、旅行社作為慣用促銷方法,在宣傳資料以及旅遊合同中頻頻出現的“準×星級”,根本不屬於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星級標準範疇。而與遊客簽訂合同時出現“準×星級”字樣,就是錯誤的做法,並不符合規定。

對此,寧波市旅遊質監所所長陳林鋼認為,由於宣傳資料不實,酒店對旅行社的“忽悠”以及有關從業人員對星級標準缺乏正確認識,將“準三星級”等同“三星級”看待,並將其寫入旅遊合同中,消費者就這樣被忽悠了。

據記者了解,今後旅遊合同中若發現“準×星級”字樣,如屬於旅遊企業責任的,將受嚴肅查處並被通報批評。市旅遊質監所有關人士提醒遊客,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安排飯店住宿時,若對飯店的星級標準壹時難以確認,可向住宿地的旅遊主管部門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