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聯合檢查單位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檢查、檢驗單位人員辦理聯檢和檢查、檢驗手續的;
(二)港口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登輪辦案的;
(三)消防人員實施消防監督或撲救火災的;
(四)海事法院人員登輪處理海事案件的;
(五)醫務人員急救病員、傷員的。
其他因特殊情況需登外輪的,經邊防檢查站批準,也可免辦登輪證件。第九條 下列人員不予辦理登輪證件:
(壹)有盜竊、販毒、走私等違法嫌疑的;
(二)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不滿兩年的;
(三)有偷越國(邊)境嫌疑的;
(四)有出賣、非法提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
(五)違反登輪管理規定,被吊銷登輪證件未滿壹年的;
(六)未按規定辦妥登輪證件申領手續的;
(七)其他不直登輪的。第三章 查驗及管理第十條 登輪人員登外輪時應當主動出示登輪證件,接受邊防檢查站執勤人員的查驗和管理。第十壹條 在外輪入境邊防檢查前、出境邊防檢查後和檢查期間,除聯合檢查單位和經邊防檢查站同意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論是否持有登輪證件,均不得登輪。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站執勤人員有權阻止登外輪:
(壹)登外輪執行公務人員未按規定著制服並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執勤人員也未接到通知的;
(二)未持登輪證件的;
(三)持用他人登輪證件或者偽造、塗改其他無效登輪證件的,
(四)非因工作需要的;
(五)拒絕出示登輪證件或者不接受檢查的。第十三條 邊防檢查站執勤人員在外輪上巡視時,有權對登輪人員進行查詢,對違反登輪規定者依法實施管理和處罰。第四章 登輪規定第十四條 登外輪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涉外紀律,嚴守國家秘密,自覺維護國家聲譽和民族尊嚴。第十五條 登外輪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應當在外輪上指定的地點工作、作業。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船員生活區、工作室,不得在外輪上用餐、洗澡和要休息房間;
(二)不得與外輪船員進行交易,不得向船員索要、套購。托購物品或私自接受饋贈;
(三)禁止在外輪上看電影、電視和錄相。不得隨意翻閱外輪上的書籍和報刊,不得攜帶內部文件、資料和禁止出口的報刊登外輪;
(四)不得私自拿用、毀壞、盜竊外輪上的設備及物品;
(五)不得在船上爭吵和打鬧;
(六)不得向外輪船員出賣政治、經濟情報及進行其他勾聯活動;
(七)不得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第十六條 登外輪人員發現外輪船員和旅客以及國內其他登輪人員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邊防檢查站報告。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十七條 邊防檢查站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給予警告和罰款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處以警告或者100元至300元的罰款:
(壹)持用他人登輪證件或者塗改登輪證件企圖登輪,或者將登輪證件轉讓他人使用的;
(二)故意汙損和毀壞邊防檢查站簽發的登輪證件的;
(三)未持登輪證件或者未按規定穿著制服登輪,並且不服從邊防檢查站執勤人員管理的;
(四)攜帶內部文件、資料禁止出口的報刊登輪的;
(五)發現外輪船員、旅客和國內登輪人員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隱匿不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