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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住宿業管理有哪些法律制度?

1.旅遊住宿業治安管理概述

治安不錯,旅遊業也很紅火。這是壹個眾所周知的道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遊業包括旅遊住宿業有了很大發展,社會穩定,治安良好,遊客安全感是旅遊業發展的基本條件之壹。特別是旅遊業和住宿業的安全狀況對旅遊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因此,我國高度重視旅遊住宿業的治安管理。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65438+65438年10月30日,公安部發布了《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國旅遊住宿業治安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也是我國旅遊住宿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2.旅遊住宿治安管理的主要內容。

(1)旅遊住宿企業治安管理

《辦法》規定,開辦旅館,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治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必須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這壹規定是為了保證旅館企業的正常經營,也是為了保證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批,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在關閉、工作變動、合並、搬遷、更名等情況下。,經批準開業的旅館,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三日內向當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之所以作出這壹規定,是從治安管理的角度出發,便於掌握旅館的相關情況,加強旅館的治安管理。

(二)旅館經營的治安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指定保衛人員。中國有各種形式的旅遊住宿企業,如酒店、賓館、招待所、客棧等。凡從事旅遊住宿業務的,必須根據《辦法》設立公安部門,如旅館保衛部門。為加強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同時,在旅客辦理入住手續時,酒店必須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要求旅客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旅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時,除上述核對身份證件、如實登記的項目外,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

住旅館時,乘客經常隨身攜帶壹些物品。為確保旅客隨身物品的安全,減少盜竊、偷盜等治安案件的發生,《辦法》規定,旅館必須為旅客的隨身物品設置保險箱、儲物櫃或保險室,並指定專人看管。對旅客寄存的財物,應建立嚴格完整的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這個規定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在酒店裏,經常會發生旅客財產損失的情況,引起旅客和酒店的糾紛。酒店設立財產保管制度可以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酒店應當妥善保管旅客遺留的物品,並按照旅客留下的地址盡力物歸原主。如果文物的主人不明,就應該揭露和認領。認領滿3個月仍無人認領的,應按拾得物品進行登記,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這種待遇既是我國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旅客遺留的違禁物品和可疑晶體,酒店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在酒店經營過程中,如發現旅客攜帶違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品進入酒店,必須及時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公安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非法攜帶上述危險品進入酒店的旅客予以行政處罰。造成重大事故、嚴重後果並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酒店企業設立的歌舞廳等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

隨著旅遊業的發展,酒店已經從單純提供住宿、餐飲服務轉變為提供住宿、餐飲、娛樂、健身等服務,尤其是旅遊星級酒店被要求提供上述服務。對此,《辦法》規定,在酒店內設立歌舞廳、音樂咖啡廳等娛樂服務場所,除執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國務院1999 3月26日發布《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是:①娛樂場所禁止從事下列活動:壹是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第二,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第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或者社會穩定的;四是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五是宣揚淫穢、色情、迷信或者誇大暴力,有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的;六是違反社會公德或者誹謗、侮辱他人的。(2)任何單位未經文化、公安、衛生部門審核,並取得營業執照,不得從事娛樂活動。(三)娛樂場所提供的各種娛樂項目和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四)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和使用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5)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居民身份證;其中,外來務工人員還應持有暫住證和工作證明。在娛樂場所就業的外國人和其他外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證。

《條例》規定了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經營活動和治安管理。旅館企業設立娛樂場所必須遵守本規定。

(4)禁止在旅館內從事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酒店是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凡持有效證件者,均可在酒店住宿、飲食、娛樂。所以難免會有壹些不法分子混入其中,進行壹些違法犯罪活動。為此,《辦法》規定,嚴禁旅館內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對上述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分子、行為可疑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分子,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或隱瞞不報。如果酒店工作人員發現不法分子壹無所知或者隱藏掩護,公安機關可以酌情處罰。如果酒店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經營的酒店就成了犯罪活動的場所。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還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館進行處理。

(五)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的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是旅遊住宿業的治安主管部門,依法負有下列職責:

(1)指導和監督酒店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2)協助酒店對員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

(3)依法懲處侵犯酒店和旅客合法權益的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在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給予協助,共同努力,維護和改善旅遊住宿業的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