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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購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旅遊購物業務主管部門是自治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自治區旅遊局負責對全區旅遊購物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指導。口岸城市的地、州旅遊局(處)負責本地區旅遊購物業務的具體管理、監督和與當地各有關部門間的協調。第二條 旅遊購物業務由自治區旅遊局審查批準,允許開展獨聯體旅遊購物業務的旅行社承辦。旅行社開展包機旅遊購物業務的資格,由旅行社提出申請後報自治區旅遊局審批。未經批準的旅行社壹律不得承辦旅遊購物業務。經批準可以開展旅遊購物業務的旅行社,由自治區旅遊局通報各有關部門備案,各有關部門據此為其辦理有關業務手續,自治區邊防局協助管理,各邊檢站在口岸嚴格審查驗放。

上述可以開展旅遊購物業務的旅行社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服從自治區旅遊局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並按照邊防、海關、商檢、公安、工商、交通運管、衛檢、動植物檢等有關部門的具體規定辦理各項手續。第三條 嚴格執行外交部和國家旅遊局聯合下發的《關於旅遊簽證的規定》,遵守我國同獨聯體國家達成的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定。

所有批準開展獨聯體旅遊購物的各旅行社的旅遊簽證通知和免簽國家團隊入境的確認函電(含包機團)均由自治區旅遊局統壹核發。旅行社持獨聯體國家旅行社的接待委托書、團隊名單(註明領隊姓名、護照號)和本社的接待計劃到自治區旅遊局和自治區旅遊局駐阿拉木圖辦事處辦理簽證通知或確認函電手續。旅行社在辦理確認函電手續過程中,未按有關規定提供名單和身份證明材料,致使發生證件手續不符問題時,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旅行社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各旅遊社憑自治區旅遊局核發的簽證通知或確認函電,到自治區邊防局統壹辦理放行手續。各口岸邊檢等部門憑此放行手續放行。各旅行社擅自發出的確認函電壹律無效,口岸邊檢站不得隨意放行。旅行社在口岸接送團隊時,須向各聯檢部門提供入出境旅遊團名單。第四條 實行外聯人員審批制度。

為維護國家及我區旅遊聲譽,旅行社的外聯人員必須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利益、精通旅遊業務,並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的該旅行社的正式職工。所有開展獨聯體旅遊購物業務的旅行社根據外聯人員的選配條件(具體要求另發)確定外聯人員後將外聯人員名單、簡歷報所在地、州旅遊局(處)同意後轉報自治區旅遊局,烏魯木齊地區開展獨聯體旅遊購物業務的旅行社直接報自治區旅遊局,經批準後統壹發給外聯人員上崗證書。

壹切與獨聯體旅遊購物有關的手續均由經批準的專辦人員或外聯人員到自治區旅遊局和自治區旅遊局駐阿拉木圖辦事處辦理。

各旅行社在阿拉木圖的外聯人員必須服從駐阿拉木圖辦事處的業務領導。第五條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購物團應向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旅行社需提供的主要服務項目是:辦理團隊旅遊簽證通知或確認函電、口岸接送旅遊者、代客訂房、按海關規定的貨物價值和數量代辦貨運報關報驗手續、代報涉外運輸車輛、代辦保險、代辦包機在我方機場起降有關手續和導遊(購)。旅行社必須安排旅遊購物團在旅遊涉外定點飯店住宿。第六條 旅遊購物者購物活動的管理,按照1994年自治區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旅遊局、海關、交通廳、工商行政管理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等六家單位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旅遊購物管理、禁止假冒偽劣商品出境的通知》的實施細則及其補充文件精神執行。

旅遊購物團隊必須在我工商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商品批發市場和國營商場從事購物活動。開展旅遊購物活動的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指定的購物市場進行抽查,防止違法經營,防止假冒偽劣商品進入市場。第七條 指定市場內的商品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外籍旅遊購物者出具商品“信譽卡”。“信譽卡”由旅遊購物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制作,用中俄兩種文字標明市場名稱、攤位號、商品名稱及數量、價格等內容,以此作為商品檢驗的憑證。商品信譽卡嚴禁偽造、倒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經商檢部門檢驗出的假冒偽劣商品由商檢通知報驗旅行社和有關工商管理部門,旅行社憑商品“信譽卡”向商品經營者退貨,凡屬退貨商品,壹律不得再次出售,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規依法給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