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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的處級幹部能不能出境旅遊

可以,但必須經組織批準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下面文件供妳參考: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央組織部、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監察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加強

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

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

中辦發(1999)23號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及各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下發了壹系列關於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批和管理的規定,對於保證對外交往的正常開展,維護國家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為了進壹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力度,現就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壹、嚴格履行出國(境)審批手續

(壹)派駐國(境)外機構工作人員的審批。縣(處)級領導幹部派駐國(境)外機構工作,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黨委組織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授權的部門,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審批。地(廳、司、局)級幹部派駐國(境)外機構工作,須經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審批。中央管理的幹部派駐國(境)外機構工作,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報中央審批。

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派駐國外使館、領館、聯合國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新華社香港分社和新華社澳門分社的,其出國(境)審批手續隨任職手續壹並辦理。派出擔任中央管理職務的,憑中央的任職通知辦理出國或赴香港、澳門地區的手續。

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壹般不得在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兼職。因特殊情況,需派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工作的,事先要征得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或新華社香港分社、新華社澳門分社的同意後再辦理審批手續。其中,中央管理的幹部需派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工作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報中央審批,憑中央的批件辦理出國或赴香港、澳門地區的手續。

(二)因公臨時出國(境)的審批。副縣(處)級幹部因公臨時出國(境),由所在單位黨委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填寫《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人員審查表》,提出審查意見並辦理報批手續。正縣(處)級以上幹部因公臨時出國(境),壹般可與出國(境)任務壹起辦理審批手續,但要由所在單位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按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審核。

中央管理的幹部因公臨時出國(境),按中央規定,分別由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外交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核後報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或國務院審批。中央管理的廳(局)級幹部因公臨時出國(境)和邊境省(自治區)的省級幹部因公臨時到毗鄰國家 (地區)不須報經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審批的,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審批,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三)因私出國(境)的審批。領導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境),須嚴格按幹部管理權限,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同意後,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副省部級以上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境),仍按中央組織部《關於審批高級幹部因私出國(出境)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2]20號)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中央管理的廳(局)級於部申請因私出國(境),須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提出意見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領導幹部申請出國(境)定居(包括申請辦理前往港澳通行證),要區別不同情況辦理審批手續。擔任現職的,要在辭去現職壹年以後,離、退休的,要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半年以後,按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中央管理的幹部,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提出意見(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統戰部同意),經中央組織部審核後報中央審批。上述人員經批準後,憑批件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其中涉密人員要在規定的銷密期滿後,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各級領導幹部出國(境)探親、旅遊和辦理其他私事,壹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

二、嚴格護照和赴港澳通行證件的管理

(壹)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因公護照和出國(境)通行證件管理的規定。因公臨時出國(境)和常駐國(境)外工作期滿回國(境)後,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護照或出國(境)通行證件交由發證機關指定的部門統壹保管。有關單位或部門要定期將因公護照和出國(境)通行證件上交保管的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對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上交因公護照和出國(境)通行證件的,發證機關和保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組織、人事部門通報有關情況,並向上級黨委(黨組)報告。對不按期上交因公護照和出國(境)通行證件的要通報批評,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期間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護照或通行證件,不得同時持用因公和因私兩種出國(境)證件。

(二)領導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境),在辦妥因私出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後,要向所屬地區和部門黨組織報告並登記。報告和登記的內容包括持證人姓名、職務、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證件號碼和證件的使用情況等。本《意見》下發前已經辦妥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要向所屬地區和部門黨組織補報和登記。

(三)領導幹部不得在國(境)外辦理退休或辭職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綠卡)、前往港澳通行證、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已經辦理的,本人要主動向所屬地區或部門的黨組織報告(中央管理的幹部,要向中央組織部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出國定居或辦理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通行證、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領導幹部本人要向所在地區和部門黨組織報告。其中,中央管理的於部在向所屬地區或部門黨組織報告的同時,要向中央組織部報告。

三、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對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嚴重違反外事紀律或出走(含滯留不歸)、叛逃的,要認真核實情況,查找原因,總結教訓,嚴肅處理有關人員。對未經組織批準,私自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壹經發現立即調回,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要將情況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通報並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逐級上報中央組織部。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今後,凡在辦理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批手續中越權審批,弄虛作假,騙取護照或赴港澳通行證的,有關單位壹經發現,要立即向上級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發證機關報告,對違紀違法的,要嚴肅查處。對在國(境)外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有關部門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認真查處。對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行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責任制

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壹級抓壹級。各級黨組織要進壹步增強政治責任感,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抓緊抓實。對所管理的領導幹部因公、因私出國(境),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做好因公護照和赴港澳通行證的保管、收繳工作,認真實行因私護照和赴港澳通行證的報告、登記制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並嚴肅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要根據上述意見精神,制定出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規定,切實加強各級領導幹部出國(境)的管理工作。

各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黨委,要參照本《意見》的規定,加強對領導幹部出國(境)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