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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的入境政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

大陸居民同時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註,或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單獨申請簽註的,須根據不同原因符合相應條件:

(壹)團體遊:參加由國家旅遊局指定的具有赴臺旅遊資格的旅行社組織的赴臺省團體遊。

(二)個人遊:臺灣省開放個人遊城市的永久居民,或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永久居民,均可申請。

(3)探親:探望在臺灣省定居、長期居住、工作、學習的親屬;尚未取得臺灣省居民身份的大陸配偶赴臺團聚居住。

(4)定居:經臺灣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臺灣省定居資格的大陸居民申請在臺灣省定居。

(5)應邀:經國臺辦批準赴臺灣省進行科技、文化、體育、學術等交流活動,或參加兩岸業務洽談、采訪。

(六)商務:經國臺辦批準,赴臺灣省進行考察、會議、洽談、演出、培訓等商務活動,參加或參觀展覽等經貿交流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條國家建立統壹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相關行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六條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中國公民、外國人和交通工具從對外開放的口岸出入境。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從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的地點出境、入境。出入境人員和交通工具應當接受出入境邊防檢查。

口岸禁區由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管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邊防檢查。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入境運輸工具所載貨物進行邊防檢查,但應當通知海關。

第七條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根據出入境管理的需要,對保存出入境人員的指紋和其他生物特征信息作出規定。

如果外國政府對中國公民簽證簽發和出入境管理有特殊規定,中國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