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辭職後公司會有補償嗎?
員工提出離職有三種情況,只有1的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提出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3.如果員工未能提前30天提出辭職,且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員工提交辭職信後直接離職。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該員工所產生的費用。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通俗點說就是辭職信、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方便留存證據。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未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第二,辭職
是指員工依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的規定,辭去工作時,勞動關系的終止。辭職壹般有三種情況:壹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勞動,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職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是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三是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