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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旅遊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和本市組織到市外的旅遊活動、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倡導健康、文明、環保旅遊。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旅遊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旅遊業發展、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公***服務和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重大問題。

景區、旅遊度假區、鄉村旅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的旅遊工作。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對旅遊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實行自律管理,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接受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旅遊發展與促進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改善旅遊業發展環境,實現旅遊業信息化,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進全域旅遊。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涉及旅遊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環境衛生、供水供電、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資金給予支持。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旅遊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和環境改造。

新建或者改造景區時,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完善景區的道路、通信、供電、供水、照明、餐飲、住宿、娛樂、購物、消防、安全、醫療、環衛、公廁、停車、電動汽車充電等設施、無障礙設施以及自駕車房車營地,提高景區的接待能力和服務質量。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發展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旅遊業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和支持旅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面向資本市場融資,擴大旅遊投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第十壹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旅遊信息化建設。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統計、旅遊信息收集和發布體系,準確及時提供旅遊信息服務。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交通樞紐站、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為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無償提供旅遊公***信息和咨詢服務,及時發布旅遊高峰期主要景區的遊客流量、遊客限流措施、交通、氣象、住宿等旅遊信息。對境內外景區發生的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發布警示信息。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旅遊服務標準化管理。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服務活動,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

旅遊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服務和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鼓勵旅遊經營者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第十三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的旅遊形象宣傳和重大旅遊促進活動。第十四條 鼓勵教育機構與旅遊企業合作,發展重點特色專業,設立培訓基地,培養和引進旅遊人才。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職業素養培訓,組織開展旅遊服務規範、標準、技能的培訓,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第十五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依托本市社會資源開發旅遊產品,創新文化旅遊、溫泉旅遊、郵輪旅遊、會展旅遊、體育旅遊、鄉村旅遊、研學旅遊、自駕旅遊、健康旅遊、工業旅遊和都市旅遊等旅遊產品,實現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和會展、博覽交易、科技交流、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民族節慶、民族民間文化等活動,開展旅遊宣傳營銷,促進旅遊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