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1.房產所有權期限:房屋產權的所有權期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業建築、工業建築。根據建築類型不同,壹般民用住宅建築所有權期限為70年,商業建築所有權期限為40年。
2.50年的有產權的房子,嚴格意義上來說屬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規劃土地用途和開發用途不完全壹致的情況。用四五十年產權的公共土地開發住宅物業只是其中之壹。在房地產市場上,還有其他類似的情況,比如用工業用地開發辦公物業,用70年的住宅用地開發辦公物業。
參考資料:
產權年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