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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環太湖地區旅遊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加強我省環太湖地區旅遊資源的保護和旅遊開發建設管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旅遊需求,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文物保護法》、《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汙染防治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環太湖地區所有與旅遊業發展直接相關的開發建設項目,主要是指旅遊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新建、擴建、復建、改造旅遊景區(點)、人造景觀、遊樂園、索滑道、高爾夫球場和水上旅遊等項目;飯店、培訓中心、度假村、招待所、休療養院等公***住宿設施項目;區域性旅遊開發項目;別墅、公寓、寫字樓等房地產項目;其他與旅遊業發展直接相關的開發建設項目。第三條 環太湖地區包括以下範圍:

(壹)太湖風景名勝區;

(二)太湖沿岸1公裏的沿湖地帶;

(三)旅遊度假區;

(四)太湖水體及其島嶼、半島。第四條 在環太湖地區開發建設旅遊項目,要以保護資源、環境、景觀為前提,堅持統壹規劃、合理開發、協調發展的原則。嚴禁毀林、開山、建墓、圍湖造田、損毀文物古跡以及砍伐古樹名木和過度開發等各種不利於資源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活動。第五條 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是環太湖地區的旅遊業務主管部門。各級計劃(經濟)、外經、財政、建設、土地、環保、文化、交通、對外開放等政府主管部門和省太湖風景名勝區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環太湖地區旅遊資源保護、旅遊環境整治、旅遊規劃制訂以及旅遊項目開發建設等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環太湖地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並有責任和權利對破壞環境、毀壞資源、違反規劃和其他違規開發旅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勸阻、教育,直至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第七條 《江蘇省環太湖地區旅遊業發展規劃》由省旅遊規劃建設委員會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蘇州、無錫、常州市人民政府根據《江蘇省環太湖地區旅遊業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的環太湖地區旅遊業發展規劃,並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直轄市域範圍內的環太湖旅遊業發展規劃由各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編制本地區旅遊發展規劃,並經省旅遊規劃建設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當地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域範圍內的環太湖地區旅遊業發展規劃,經上壹級旅遊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條 環太湖地區的旅遊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旅遊產業政策和環太湖地區旅遊業發展規劃,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辦理。在辦理項目立項審批前,必須征得旅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屬太湖風景名勝區範圍的,必須征得風景區主管部門的同意。否則,各級計劃(經濟)、外經、建設、土地、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 環太湖地區不得建設對環境和風景、文物等旅遊資源造成破壞的項目和低水平重復和旅遊項目。嚴格限制在沿湖1公裏以內的湖岸地帶建設以下項目:

(壹)飯店、培訓中心、度假村、休療養院等公***住宿設施;

(二)別墅、公寓、寫字樓等房地產項目;

(三)大、中型人造景觀和遊樂設施項目;

(四)成片的住宅;

(五)壹般性的工業項目和其他生產性項目。第十條 各類開發建設項目,按原有管理權限由省、市、縣(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分級審批。凡屬於下列範圍之壹的項目,立項前必須報送省旅遊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壹)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

(二)項目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利用外資項目總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的項目;項目占地面積超過5公頃或建築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項目;

(三)其他應當限制發展的項目。

前款第(二)項所列的項目和區域性旅遊開發項目,應編制項目或區域開發總體規劃,經專家論證通過後,方可報送省旅遊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不得采取化整為零、先建後報、越權審批等不正當手段。第十壹條 旅遊開發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與周圍環境和景觀相協調。經批準的旅遊建設項目,不得隨意變更和增加項目建設內容、擴大項目建設規模、改變項目建設性質以及項目功能。旅遊項目的開發和建設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