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至遲應當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