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的楊某,有著大連壹家旅遊科技公司的積分卡,按照他的積分,繳納1800元就可以去營口泡溫泉。跟著旅遊團到達營口以後,楊某感到身體不適,壹直待在賓館休息,直到被賓館經理發現老人不適,及時撥打120急救,最終因急性心肌梗死導致楊某的逝世。
二、無證旅遊公司的不作為,缺乏專業的指導和處理在楊某提出身體不適的時候,旅遊公司沒有及時聯系老人的家屬,這是壹種不作為的表現。尤其楊某已經是71歲高齡,再者該旅遊公司暫未取得資質證書,本來就屬於違法經營,隨行旅遊團隊沒有配備專業指導人員,這是導致楊某沒有得到及時救治的關鍵因素。
三、子女缺乏應有的關懷,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楊某已經71歲了,獨自外出旅遊,作為子女應該陪同或者勸阻,這是人之常情。楊某在旅行途中心臟病發作,旅遊公司責無旁貸,但是楊某的子女沒有盡到照顧和保護的職責,作為死者家屬,楊某的子女也有壹定的過錯。
鑒於旅遊公司無證經營,法院判處了行政處罰,但面對老人楊某的猝死,旅遊公司需承擔30%的責任,應該賠償13萬元,作為對楊某家屬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