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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無證組織老人“溫泉遊”,71歲老人心臟病發作猝死,如何賠償?

71歲的老人楊某參加無證旅遊公司組織的“溫泉遊”,在旅遊的途中楊某心臟病發作,最終搶救失敗離開了人世。面對老人逝去的悲痛,楊某的子女將無證旅遊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處,旅遊公司賠償楊某家屬13萬元,承擔30%的責任。提醒老年人出遊,應選擇正規組織,保障自己人生安全。壹、滿懷希望的開始旅遊,卻成了生命的終點

71歲的楊某,有著大連壹家旅遊科技公司的積分卡,按照他的積分,繳納1800元就可以去營口泡溫泉。跟著旅遊團到達營口以後,楊某感到身體不適,壹直待在賓館休息,直到被賓館經理發現老人不適,及時撥打120急救,最終因急性心肌梗死導致楊某的逝世。

二、無證旅遊公司的不作為,缺乏專業的指導和處理

在楊某提出身體不適的時候,旅遊公司沒有及時聯系老人的家屬,這是壹種不作為的表現。尤其楊某已經是71歲高齡,再者該旅遊公司暫未取得資質證書,本來就屬於違法經營,隨行旅遊團隊沒有配備專業指導人員,這是導致楊某沒有得到及時救治的關鍵因素。

三、子女缺乏應有的關懷,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楊某已經71歲了,獨自外出旅遊,作為子女應該陪同或者勸阻,這是人之常情。楊某在旅行途中心臟病發作,旅遊公司責無旁貸,但是楊某的子女沒有盡到照顧和保護的職責,作為死者家屬,楊某的子女也有壹定的過錯。

鑒於旅遊公司無證經營,法院判處了行政處罰,但面對老人楊某的猝死,旅遊公司需承擔30%的責任,應該賠償13萬元,作為對楊某家屬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