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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得旅遊質監所對投訴旅行社的賠償?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於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款項。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旅遊質監所受理投訴後,按工作程序可劃分為兩個階段,調解階段:旅遊質監所首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旅遊者與被投訴旅行社間進行調解,促使投訴人與被投訴旅行社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工作中絕大多數的投訴是經調解解決的,如調解中有壹方不服,則進入下壹階段,強制階段:質監所對調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別做出以下處理:屬於被投訴旅行社的過錯,可以責令被投訴旅行社向請求人賠償損失。並通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賠償決定書 》的形式,通知請求人和被投訴旅行社,同時規定該“決定書”由所屬旅遊局主管負責人核準簽發。“當事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質監所提出申訴”。如果被投訴的旅行社仍拒絕賠償,質監所則可以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旅行社拒絕不承擔或者無力 承擔賠償責任 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依據《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 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旅行社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此權利應當在《賠償決定》中予以體現。如果被投訴的旅行社拒絕接受《賠償決定》,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不申請復議,則可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義,強制劃撥被投訴旅行社的質保金。旅行社如果不服,可依據《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此權利也應當在《劃撥決定》中予以體現。旅行社申請行政復議,並不影響《賠償決定》或《劃撥決定》的執行。《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在 行政復議期間 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根據此規定,即使被劃撥質保金的旅行社提出行政復議,也不能影響劃撥質保金的執行。同時,旅行社還必須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保證金應保持規定數額,不足額部分,旅行社必須在60天內補足”的規定,按期補足被劃撥的保證金。綜上,只要遊客參加旅遊的旅行社是依法成立的,並繳納足額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如果遊客投訴的旅行社的事又符合《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中質保金的審理條件,即使旅行社拒絕賠償遊客的損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旅遊質監所將會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調解、責令賠償直至強制劃撥被投訴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的程序,最終達到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