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建立相應的旅遊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旅遊經濟發展目標,密切配合、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旅遊發展工作。第五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和監督旅遊行業協會的工作。第二章旅遊發展與促進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申報評估、績效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定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投資旅遊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和環境改造。
建設或者改造重點旅遊區(點),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完善道路、通信、供電、供水、餐飲、住宿、娛樂、購物、消防、安全、醫療、衛生、停車等設施,提高旅遊區(點)的接待能力和服務質量。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旅遊教育,培養高素質的旅遊經營、管理、營銷、策劃人才。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的指導,組織開展旅遊服務規範、標準和技能培訓,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第九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旅遊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服務項目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地方標準。第十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整體旅遊形象宣傳和大型旅遊活動,建立旅遊信息咨詢中心和旅遊網站,加大旅遊宣傳力度,開拓國內外旅遊市場。第十壹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息發布制度。旅遊高峰時,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主要旅遊區(點)的住宿、交通等旅遊設施接待狀況信息;對於國內外旅遊區(點)發生自然災害、疫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發布預警信息。第十二條鼓勵旅遊經營者依托全市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產品,實現旅遊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
鼓勵利用相關專業會議、科技交流、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等活動促進旅遊業發展。第十三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根據本市旅遊資源特點和市場需求策劃旅遊項目,開發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委托旅行社辦理交通、住宿、餐飲、會議等事宜。第三章旅遊規劃和資源保護第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應當制定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區(點)開發建設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第十六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及相關行業發展規劃相協調。
旅遊區(點)的開發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並與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相協調。第十七條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 * *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征求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旅遊發展規劃按規定報批後,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