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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營銷人員的差旅費可以稅前列支嗎?

問: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享受先征後退增值稅和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補貼收入作為企業,在免征企業所得稅期間,可以免征所得稅嗎?企業營銷人員享受獎勵旅遊。企業開具的差旅費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嗎?如果不能收費,就應該處理?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貼收入企業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81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法律法規規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應並入本年度補貼收入實際收到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流轉稅並入企業利潤的通知(94)財稅字第74號關於減免或退還的流轉稅是否應並入企業利潤的問題,現明確如下:減免或退還企業的流轉稅(包括即征即退和提前支取)應並入企業利潤,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並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按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應按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款或退稅款的當年企業利潤征收。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已退還的增值稅是要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如果是在免稅期內,則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通過自由行向營銷人員提供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近期,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信反映,壹些企業和單位通過舉辦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方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較為普遍。,並要求國家進壹步明確此類獎勵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經研究,對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訪問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如下: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企業、單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對於在商品營銷活動中有突出營銷表現的人。通過免除差旅費、差旅費等方式給予個人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和有價證券),按照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企業職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勞務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上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工資總額構成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第二章工資總額的構成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1)制作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私營單位、華僑和港、澳、臺工商企業單位以及涉外企業單位相關的工資總額計算範圍,參照本規定執行。根據上述《旅遊獎勵個人所得稅征收規定》和《工資總額構成規定》,對於貴公司所說的獎勵費用應並入工資總額。以上雖是統計局的口徑文件,但稅法中沒有規定,稅法中也沒有相關文件,壹般參照統計局的這個文件執行。因此,我們認為,企業營銷人員享受獎勵旅遊,旅遊發放的差旅費應並入應納稅工資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