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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保護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提出的。我給大家分享壹下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如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保護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市場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對各類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含裝飾裝修,下同)和建設監理,以及建築構件、非標設備加工、生產的發包承包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凡從事上述承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依法管理建築市場,保護合法交易和平等競爭。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承包活動中收受賄賂?返利?,不得以介紹項目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

第二章建築市場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市場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或者制定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二)總結交流建築市場管理經驗,指導建築市場管理工作;(三)根據工程建設任務和設計、施工實力,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四)審查工程承包條件和承包單位資質等級,監督檢查建築市場管理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規程,下同)的執行情況;(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壹)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起草或制定建築市場管理法規,宣傳並監督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實施;(二)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核發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的營業執照;(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處理無效工程合同,負責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根據雙方的申請或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對工程合同進行鑒定;(四)依法審查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經營資格,確認經營活動的合法性;(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第三章合同簽發管理

第八,建立項目建設制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辦理開工申請手續。其他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手續。報建申請書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當年投資額、資金來源、項目規模、開竣工日期、發包條件、項目準備情況等。

第九條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其他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應當接受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的監督,並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承包單位。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發包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二)有與承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三)實行招標的,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條件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咨詢單位等代理。

第十壹條承包工程的勘察設計,除本章第十條的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設計任務書已經批準;(二)具有工程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

第十二條工程施工合同除符合本章第十條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初步設計和概算已經批準;(二)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及相關技術資料;(四)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五)建設用地征用已完成,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第十三條工程勘察設計必須委托給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的施工必須發包給具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建築構件和非標設備的加工生產必須發包給具有生產許可證或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築構件和非標準設備加工生產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包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產品生產許可證、銀行資信證明等文件,方可承接承包業務。

第十五條建築業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包工程、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勞務的,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手續,並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的任務,按照《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認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承包人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批準的業務範圍承包工程,不得無證承包或未經批準超等級、超範圍承包。

第十七條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的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建築材料、建築構件、設備等。無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的,不準在工程中使用。

第十九條承包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完成或轉包,不得非法轉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圖紙標誌、銀行賬號等。

第二十條承擔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嚴禁無證、無照或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壹條承包雙方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條例》簽訂合同,並嚴格履行。

第二十二條簽訂合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價格政策、計價方法和收費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擴大計價標準,不得隨意壓低價格、擡高價格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合同副本必須報雙方主管部門和經辦銀行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合同進行登記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合同鑒證。

第二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利用職權索賄、受賄的?返利?,或將工程發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的單位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或者施工、責令停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營業執照、2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壹)無證、無據或越級勘察、設計和施工的;(二)非法轉包的;(三)出賣、出借、出租、轉讓、塗改、偽造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銀行賬號、圖紙等。(四)無證、無據或越級承接建設監理的;(5)利用賄賂手段,?返利?以其他方式承攬工程任務,或者通過介紹工程任務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予以查處。需要合作的,雙方應積極配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無出廠合格證或者質量不合格,或者不按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造成工程質量和人身傷亡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建築市場管理人員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由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村莊和集鎮建設中的特殊情況可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12月1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月1987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