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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壹男子因盜竊電瓶車進入房間裝修,撿到主人鑰匙而被抓的行為?

找到鑰匙不歸還是壹種民事行為。用鑰匙入室盜竊,不管偷不偷,都足以刑事起訴,刑事拘留沒問題。可以根據兩個法律判刑,拿了別人的財務不還自己的,屬於挪用別人的財務,入室盜竊可以按盜竊罪判刑。

眾所周知,入室盜竊的立案標準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入室行為不僅侵害了戶主的安居權,還可能隨時侵害戶主的健康權,導致公眾的社會安全感降低。所以我國刑法規定,只要實施入室盜竊,就構成犯罪,這也體現了重刑的精神。因此,本案中該男子的入室盜竊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男的在裝修主人的房子,撿主人的鑰匙。那麽入室盜竊的數額是壹把車鑰匙的價值還是壹輛車的價值呢??有律師朋友說:盜竊罪的構成有兩個行為,壹個是入室盜竊,壹個是盜竊罪。取得財物必須在室內進行,這是入室盜竊的應有之義。本案中,盜竊車鑰匙是在室內進行的,而盜竊車輛是在室外進行的,所以入室盜竊的數額應該只算車鑰匙,不算車輛。

總結:我不完全同意這種觀點:行為人的盜竊行為始於他偷車鑰匙,止於車主將車開到了室外失去對車輛的控制。行為人隨後的戶外行為可以認定為連續盜竊,目的是最終實現不正當利益。因此,盜竊車鑰匙後將車開出室外的行為,在刑法上應當作為壹個統壹的、不可分割的整體來評價。因此,本案中男子入室盜竊後將車鑰匙開走的行為完全符合入室盜竊的特征,在室外取得的汽車價值應當計入入室盜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