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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先生裝飾

↑資料圖據視覺中國

紅星新聞記者陳慶元實習生馬曉彤

主編:唐歡主編:什麽先鋒?

據此前媒體報道,張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品牌總監,月薪5萬元。僅僅經過三天的審訊,張就被開除了。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張某工資9000元,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新聞報道後,有網友認為這種情況不正常,也有網友認為這可能是用人公司“挖而不割”的套路。

紅星新聞記者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已公布的裁判材料,發現張涉及多起民事訴訟案件,包括與另外兩家公司的勞動合同訴訟。判決材料顯示,張同時在另外兩家公司進行審判,進入公司後開始錄音取證。

某公司負責人耿先生近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試用期間,他發現張的簡歷造假。在訴訟期間,他了解到張的案子從仲裁到再審都要進行訴訟,且因類似情況與多家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壹些公司擔心訴訟會影響公司的聲譽,或者他們會私下接受訴訟。耿先生認為,張的行為對很多企業來說是“職場碰瓷”。

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張某核實情況,張某未接受采訪。

月薪5萬被辭退三天?

涉事公司:他的簡歷造假。

據耿先生回憶,2020年春天,北京某公司在求職平臺上發布招聘品牌總監的信息。由於疫情原因,耿先生在網上采訪了張。在采訪中,張給耿先生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在沒有回音的情況下,公司讓張入職。2020年5月18日,某公司與張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固定工資標準稅前5萬元,轉正後加績效。

耿先生說,在張試用期間,不僅沒有處理好與同事的關系,而且安排給張的任務也沒有達到預期。先後兩次與張溝通整改,整改後仍不起作用。在壹次業務活動中,耿先生還認識了張簡歷中提到的前B公司的員工。張的簡歷顯示,他在壹家B公司領導壹個120人的團隊,但耿先生問了壹家B公司的員工,說“根本沒有這回事,我們沒那麽多人。”

耿先生認為,張與公司招聘的崗位不匹配,不能勝任工作,試用期不達標。2020年5月21日,某公司向張某發出《終止聲明》,提出與張某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離職工資核算情況為:四天試用期工資按月薪50000元計算,共計9195.4元,希望張盡快辦理離職手續。

↑事件報道後引發討論,相關微博話題閱讀量3.9億次。

張在收到《終止聲明》後,沒有到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他不服,要求某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工資,還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結果為:甲公司與張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某公司於5月18日至5月31日向張支付日工資約23000元;駁回張的其他仲裁請求。

耿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勞動仲裁時由於疫情原因,他當時不在北京,前期沒有收到仲裁的相關信息。後來才知道,裁定書出來的時候,張已經申請仲裁了。該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是:公司無需繼續履行雙方與張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無需支付張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的工資約23000元。張同意仲裁結果,希望法院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與另外兩家公司發生勞動糾紛。

之前的公司承認有壹定過錯。

在上訴過程中,耿先生還發現張與壹家公司存在不止壹次勞動爭議。

根據耿先生的描述,他從法官處了解到,張還與近十家公司存在勞動爭議。耿先生認為,張將與公司的勞動爭議訴訟視為壹種“業務”。面試的時候,他用的是虛假信息的簡歷。他壹旦進入公司,就通過錄音等手段收集證據,掌握壹些公司用人的不規範之處。短暫工作後,他以此為由與公司談賠償,或去仲裁,或提起訴訟。耿先生分析說,壹些公司可能厭倦了訴訟程序,會賠償張壹大筆錢。

紅星新聞記者註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曾發布過張與另外兩家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壹案經張仲裁後,公司需支付1.2萬元。另壹起案件,張勝訴,公司需賠付1100000余元。從案件材料來看,張在這兩家公司的工作時間都不算太長,分別是2個多月和3個多月,還有將近1個月,同時在這兩家不同的公司工作。

壹起勞動合同糾紛案的裁定書顯示,張,1979出生,大學本科學歷。曾向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北京某丙公司勞動仲裁。仲裁結果,北京某C公司向其支付7月10至9月16兩次工資差額6萬元,7月1至9月16兩次工資差額6萬元。張某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張某撤訴。

根據另壹起涉及張某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決書材料,張某在招聘軟件上看到了另壹家公司——北京某鼎公司的招聘信息。2065438年8月19日,招聘後加入北京某丁公司,擔任品牌總監。他在這家公司工作到165438+10月26日,大概3個月。

判決書材料顯示,張提交了其與北京某鼎公司員工的錄音等證據。2065 438+09 10月23日165438+何在北京某公司,公司工作人員在群裏對他進行人身攻擊,說他是“假工作”。10月26日165438+上班被告知被辭退。公司有多項不規範的用工方式,包括不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交保險,不交稅,拖欠工資等。成為正式員工後,沒有壹個月的書面通知就口頭辭退了。

法院還查明,2065438年8月19日至2065438年10月26日期間,北京某公司按張某全勤支付工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北京某公司通過個人支付了張某三個月的工資,但未能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

張曾向北京市房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仲裁結果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張某不服,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萬元;工資差距250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元;精神損害賠償6萬元,社保、公積金、個稅6萬元,共計23.5萬元。

北京某公司指出,2010年7月至2019年9月16日,張未告知北京某公司其仍在其他公司工作。張某於19年8月入職北京某公司,與上述時間明顯重合,即張某另有工作。兩家公司壹家在大興區,壹家在豐臺區,相差甚遠。

北京某公司承認公司存在壹些失誤,在招聘過程中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對於壹個從入職之初就開始搜集證據,通過法律手段故意騙取公司利益的所謂“員工”,公司也是防不勝防。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21年6月作出的壹審判決顯示,北京某公司應向張支付工資差額23858.29元;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差額兩倍6萬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0元,公司需支付11000元,駁回張的其他訴訟請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壹審判決。

↑張與北京阿丁公司勞動爭議案判決書

涉事公司否認“以挖代伐”

稱之為對方的“職場碰瓷”

關於張某與某公司壹案,壹審法院認為,某公司以張某不稱職、未完成工作任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該理由在勞動合同中未明確體現,某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沒有依據。

壹審法院在庭審中確認,雙方無法就新崗位達成壹致。對於公司是否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院認為,張在某公司工作時間極短,試用期也是勞資雙方互相考察、了解的時期,雙方難以建立信任基礎;雙方矛盾較大,沒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

2021年9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張2020年5月至2020年5月工資9195.4元。本公司無需繼續履行2020年5月18日與張簽訂的勞動合同。張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再審期間,駁回訴訟請求,維持上述判決。

耿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法院判決某公司賠償9000多元。他已經通過微信把錢轉發給了張某,然後被張某拉黑了。但後來,張以某公司未支付法院判令的9195.4元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耿先生給張某轉賬後,微信被拉黑。

耿先生起初並不知道張申請強制執行的事。是耿先生參加業務活動時,壹個客戶在相關平臺上看到的,向他詢問此事。隨後,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付款證據,並向法院申請撤銷強制執行,解除賬戶凍結。2022年底,耿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法院已撤銷強制執行,公司賬戶已解凍。

此外,對於張和某公司壹案,不少網友懷疑某公司是“合同釣魚”,“以挖代伐”。

對於網友的說法,耿先生表示,在他通過招聘軟件認識張某之前,公司與張某沒有任何形式的聯系,也不知道張某之前在哪裏工作過。相反,張利用公共資源,甚至多次起訴。這種行為應該算作“職場碰瓷”。

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張了解整個事情,但張沒有接受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