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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可以辦理護照嗎

限制高消費的人員可以辦理護照。

限制高消費是指通過法令或者相關規定限制人們超過人們自身正常的消費,近乎奢侈的浪費,向高端的消費靠近的消費。沒有規定說不允許,所以可以辦理。

有以下情況不可以辦理護照:

1、不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

2、無法證明身份的;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上述消費行為。被執行人違反上述規定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行為,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對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