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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納入失信黑名單, 對法人代表, 監事 ,股東等分別有什麽影響嗎?

公司壹旦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會面臨壹系列不利後果:

法院可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壹定方式向社會公布;

法院應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法院應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並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法定代表人也會有負面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旅遊、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公司沒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只要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請或自行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行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除此之外,根據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委於 2014年3月20日印發的《“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信用懲戒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信用懲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費外,還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可見,公司負債不僅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會累及法定代表人,對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工作、生活產生不利影響。在越來越重視信用的社會,信用缺失將會令人寸步難行。對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予以高度重視。

如果公司沒有錢還,又想讓法定代表人不進入信用黑名單,或者從黑名單中移出,有壹個簡單的辦法:主動申請公司破產!

在執行程序啟動後申請公司破產,這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是壹種最安全的時機。上面提到的限制消費、貸款等信用懲戒措施均是在進入執行程序後才實施的,若負債公司在執行程序啟動前就主動申請破產並經法院受理,則上述措施均無法實施,因為,根據《企業破產法》,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所有涉及債務人的執行案件均應當中止。從這個方面來講,破產程序實際上是在保護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若執行程序啟動後,法院已將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納入信用黑名單,債務人公司仍然可以通過主動申請公司破產的方式幫自己及法定代表人“洗刷清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法院因被執行人進行破產程序而裁定中止執行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公司破產是解決被執行人為公司的未結執行案件的終極出路,破產不僅可以化解所謂的“執行難”問題,而且,也是避免或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的有效途經。從實際操作來看,由於公司申請破產不需要向法院預交費用,除了自行聘請律師、會計師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外,不用再花錢,具有成本低的優勢。

主動申請破產並非是惡意逃債,而是壹種對既定事實的法律確認,不應站在所謂道德的高度進行不理性批判。相反,我們應該鼓勵負債企業主動站出來,通過破產程序讓全體債權人得到公平受償,這也是破產法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