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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 根據《公***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壹責任人。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壹條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遊泳場(館)和公***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壹客壹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壹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衛生間。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場所禁止吸煙。公***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壹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 公***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壹條 公***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