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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建築物臨街門面裝飾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物臨街門面裝飾管理,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築物臨街門面裝飾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物臨街門面裝飾(以下簡稱門面裝飾)是指為達到壹定的景觀效果,對建築物臨街外立面進行局部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對門面進行改造、設置牌匾和標識、搭建臺階等。第四條 市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門面裝飾的管理工作。

區市容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門面裝飾的管理工作。

規劃、房地、建設、市政公用、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門面裝飾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門面裝飾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與周邊建築和環境相協調,並與城市亮化、美化相結合。

歷史文化街區的門面裝飾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第六條 進行門面裝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符合市容規劃確定的區域景觀要求;

(二)不改變建築物原建築風格;

(三)同幢建築物門面裝飾的外形、尺度、色彩應當協調,牌匾位置應當統壹,臺階應當整齊;

(四)符合公***安全要求。第七條 下列建築物不得進行門面裝飾:

(壹)已經確定拆除的建築物;

(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的建築物;

(三)其他不宜進行門面裝飾的建築物。第八條 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裝飾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門面裝飾,應當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對建築物臨街門面進行整體裝修的,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 門面裝飾過程中,建築規劃已經預留牌匾位的,牌匾應當設置在牌匾位內,不得超出或者小於牌匾位邊線;建築規劃未預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門統壹確定牌匾位。第十條 門面裝飾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圍擋,並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設施。

材料、設備和工具應當在規定範圍內堆放整齊。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汙水外流。易於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汙染。第十壹條 門面裝飾施工時,應當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規範,確保作業人員和相鄰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門面裝飾增加的附屬物涉及公***安全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按設計要求規範施工。第十二條 門面裝飾施工需要臨時占道的,應當到市容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許可。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 門面裝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十五條 對妨礙市容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市容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門面裝飾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各縣(市)門面裝飾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