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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康復中心申請條件

兒童康復中心申請條件包括:

1,有固定場所(包括工作間、各種功能教室和康復訓練室);

2.有幾個受過專業訓練的康復老師;

3、有不少於2萬元的營運資金;

首先,殘疾兒童康復和援助項目的工作流程。

1.殘疾兒童的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的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機構代為申請。

2.復習。對城鄉低保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以及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孤殘兒童,由縣級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對比相關信息後作出決定;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救助申請的審核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3.救援。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在指定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地市級以上地方殘聯和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作進壹步診斷和康復需求評估。定點康復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殘聯會同衛生、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遴選的原則選擇確定。

4.和解。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期限由同級財政部門與縣級殘聯主辦單位協商確定。

二、申請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當地戶籍,監護人持有當地居住證並已納稅1年以上,監護人持有當地居住證並已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監護人連續3年以上持有當地居住證。

2.殘疾兒童的監護人應當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現場或者網上申請康復救助。監護人無法申請的,可以委托他人和社會組織代為申請。

3.殘疾兒童申請的康復輔助服務,自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批之日起壹年內有效,逾期應當重新申請。

三。康復中心的功能和任務

1.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下,協助殘疾人聯合會康復部門制定本地區殘疾人康復工作計劃,做好殘疾人康復業務的技術指導工作。

2.配合同級殘聯完成康復任務等業務,為殘疾人提供醫療、教育、職業、社會等領域的綜合康復服務,成為本地區殘疾人康復服務的示範窗口。

3.培訓康復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宣傳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殘疾人,是指在精神上、身體上、結構上有某種組織或者功能上的殘疾,完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