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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沒有規定裝飾裝修工程轉包,分包的問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a.主體工程不能分包,以及不能肢解或者變相轉包;

b.法律容忍的分包,也需要經過發包人同意;

c.分包須具備相應資質、且不能同壹標的不能兩次以上的分包。

違法分包,在以後項目工程中將會暫停其業務拓展,以及罰款、及連帶責任、及無效行為,至刑事責任發生等。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