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養犬時,應當攜犬到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
處理程序:
1,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
2.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養犬許可證和犬標識;
3.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4.不予註冊的,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申請養犬許可證的條件:
1.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固定住所,單身家庭居住;
3.犬只已按規定進行免疫接種;
4、犬只符合本條例第九條關於犬只數量、品種和標準的規定;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養犬證提供的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明;
2.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3.兩張狗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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