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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的唯壹壹套房子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第壹種情況,如果對被執行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有其他必須贍養生活的房屋,比如妳是老人,那麽雖然妳名下有壹套房屋,但妳兒子名下有多套房屋,他足以保障妳的生存。

第二種情況,在執行依據生效後,如果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了自己名下的其他財產,本來就有財產,甚至有多處財產,但是在執行依據生效後,為了逃避債務,將自己名下的財產進行了轉移和轉移,導致只有壹處財產,不是保護的對象,因為妳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第三種情況,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和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可居住的住房。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周轉房。同時,規定還提供了可選方案,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事實上,這建立了壹個鼓勵合作和執行的機制。

第四種情況,如果執行依據本身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麽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執行。但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租房子,可能會有周轉期,所以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上述情況說明,法院對“唯壹住房”的強制執行,在有效打擊老賴的同時,仍然維護了被執行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權利,不至於使其無家可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壹)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抵債、中止執行、暫緩執行、終止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如執行的期限、順序等;

(三)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被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後基於債權消滅、執行效力喪失等實體原因對排除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前基於實質性理由對排除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