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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徐州幼兒園爆炸,精神病人的壹種社會報復行為?

徐州幼兒園爆炸事件引發高度關註。據最新消息,央視記者從警方獲悉,6月5日16:48,江蘇省豐縣發生壹起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5人受傷。後來公安機關認定該案為刑事案件。經現場勘查、調查走訪、視頻監控調取、物證檢驗和DNA比對,公安機關認定爆炸系徐某某(男,22歲,徐州市泉山區人)自制爆炸裝置所致,該人當場死亡。

現已查明,徐某因植物神經功能障礙輟學後,在案發現場附近租房打工。在租住的房屋內,發現遺留有自制爆炸裝置材料,多處墻壁上留下“死”“死”“絕”“絕”等字樣。至此,公安機關宣布此案告破。

在這起事件中,從昨天的刑事案件到今天的案件,警方的辦案速度非常快,這些自制爆炸裝置和原材料的管控也是壹個值得關註的問題。造成如此重大人員傷亡的爆炸案,竟然是自制的,在出租屋內完成的。犯這樣的罪是不是太容易了?畢竟爆炸和砍人不壹樣,破壞性比較大。如果它的原料如此,

我們來看看徐的情況,屬於植物神經紊亂患者。這種精神疾病是由於長期精神緊張,心理壓力過大,憤怒和憤怒,精神刺激而引起的壹組癥狀。這類精神疾病患者應該如何控制?沒有人願意無緣無故被壹個精神病患者殺死。在這個社會,我們是否應該發展這樣壹個高危人群,以及他們需要待的地方?

精神病患者立案後,會被新聞曝光自己不負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後,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這樣的事件發生後,對於監護人失職造成的家庭破壞,我們是否應該承擔很大的責任?如何追究這些責任?

以上幾點,相信很多網友都想知道國家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如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