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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人才補貼怎麽申請

繼溫州人才新政40條3.0版出臺後,市住建局會同市委人才辦於近日制定了《溫州市人才住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人才住房新政申請對象為新全職在溫企業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ABCDEF類人才,需滿足相應的社保、住房、租房等相關條件。

新核準的人才租房補貼將按照A類人才壹事壹議,BC類、DE類、F類人才按每年5萬元、3萬元、1萬元的標準發放。且以申請時的用人單位為主體,每連續滿1年申領1次,累計不超過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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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才租房補貼

(壹)申請條件

申請人才租房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對象

申請對象為新全職在溫企業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ABCDEF類人才。

2.在職要求

已與在溫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全職聘用合同,到申請之日已以申請的用人單位為主體連續繳納社保(職工養老、職工醫療、機關養老至少繳納壹種)1年以上。

3.住房條件

(1)申請人工作單位隸屬市區(不含洞頭區,下同)的,申請人及配偶在市區無住房(含預售商品房,下同),申請人工作單位隸屬洞頭區、各縣(市)的,申請人及配偶在工作單位隸屬地無住房。

(2)申請人工作單位隸屬市區的應在市區範圍內租房,申請人工作單位隸屬洞頭區、各縣(市)的要求在工作單位隸屬地租房,到申請之日已連續租房且滿1年以上。

(3)申請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溫州市政府住房優惠政策。

(二)補貼標準

A類人才壹事壹議,BC類、DE類、F類人才按每年5萬元、3萬元、1萬元的標準發放,累計不超過5年。

申請人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條件的,獨立審核、發放。

(三)申領流程

市本級受理範圍為省屬市屬在溫高校、科研院所、市直屬單位、主要稅收地在市本級的企業。各縣(市、區)受理範圍為本轄區內單位。企業隸屬關系原則上按註冊地確定,註冊地與主要稅收地不壹致的以主要稅收地為準,主要稅收地以稅務部門意見為準。

1.個人申報

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登錄“溫州人才之家-租房補貼”或者手機登錄浙裏人才之家APP-租房補貼(下載浙裏辦APP-搜索“浙裏人才之家”-政務服務-人才租房補貼),按提示填報信息,並如實上傳以下附件:

1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護照);

2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的全職聘用合同和相應證明材料;

3到申請之日已以申請的用人單位為主體連續繳納社保(職工養老、職工醫療、機關養老至少繳納壹種)1年以上證明材料,且目前為在保狀態;

4與出租方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租期到申請之日為連續且滿1年以上)、租金轉賬證明材料;

5F1F2F3類人才需上傳畢業證書、積分材料、年薪金、職稱等相應材料。

2.用人單位審核

用人單位通過法人賬號登錄溫州人才之家,對申請對象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確認材料真實準確、信息完整無誤後,將符合初審條件的人員名單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上傳用人單位近6個月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完稅證明、公示無異議情況說明,提交至下壹環節。

3.審核發放

各職能部門登錄審核系統開展資格審核工作,其中人才辦牽頭審核人才資格條件,住建部門牽頭審核人才住房資格條件。各職能部門應在每月25日前完成前壹個月申請件的資格審核工作。房屋不動產登記、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審核時市大數據服務平臺反饋信息為依據。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名單經屬地住建部門和人才辦確認後,予以資格準入登記。

住建部門登錄系統對準入對象即時發放租房補貼,發放的補貼標準以申請時人才資格為準。租房補貼以申請時的用人單位為主體,每連續滿1年申領1次,累計不超過5次。

4.資金保障

租房補貼所需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四)溫州市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範圍

所稱的溫州政府住房優惠政策,包括:

1政府購房類住房優惠政策

申請人及配偶享受過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價商品房和***有產權房等;申請人及配偶申領過購房補貼,包括人才購房補貼、高校等單位發放的購房補貼等。

2政府租房類住房優惠政策

申請人及配偶承租過公有住房(含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單位職工宿舍)、公***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型人才住房;申請人申領過壹次性住房貨幣補貼、公***租賃住房補貼、高校等單位發放的租房補貼、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補貼賬戶等。

申請人離異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續期間享受過的優惠政策列入核查範圍。

二、人才購房補貼

根據《關於大力實施“甌越英才計劃”高水平建設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的40條意見》(溫委人〔2022〕1號)規定,人才購房補貼於2022年1月1日起停止實施。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相應人才榮譽且在此期間在溫首次購房的,申請人才購房補貼按照《溫州市人才住房補貼政策操作指南》(溫住建發〔2019〕157號)繼續執行。

三、政策銜接

(壹)已按照《關於高水平建設人才生態最優市的40條意見》(溫委人〔2020〕1號)、《溫州市人才住房補貼政策操作指南》(溫住建發〔2019〕157號)實施且未兌現完畢的租房補貼,按照原政策繼續執行。2022年1月1日(含)後申請人才租房補貼的,按本實施細則實施。

(二)人才住房政策按照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人才購房補貼、人才租房補貼、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在每項申請審批流程完畢之前不能同時申報。

1.已享受人才購房補貼的,不得再申請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及人才租房補貼。已享受人才租房補貼的,不得再申請人才住房配租,但可以申請人才住房配售、人才購房補貼。2022年1月1日前,人才租房補貼在保對象已認購配售人才住房並簽訂購房合同的,自本細則發布的當月起停止發放人才租房補貼。

2.已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不得再申請人才租房補貼及人才住房配租。已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不得再申請人才租房補貼,但可申請人才住房配售和人才購房補貼。資格準入的人才購房補貼發放對象,自簽訂人才購房補貼協議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人才住房優惠政策。

原標題:《溫州市人才住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出爐,快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