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民法上壹般認為,根據房屋優先購買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為法定優先購買權和故意優先購買權兩大類。前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只有特定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人才能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後者是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通過合同等法律行為設定的優先購買權。有鑒於此,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顯然是壹種法定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義務:
(1)承租人應按約定的金額和期限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不履行這壹義務,出租人有追索權;
(2)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和保護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正確使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中國經濟法規定,因使用、保管、維護不當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理或者賠償;
(三)承租人擅自改動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租或從事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