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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您好,現就您提出的有關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問題答復如下:上述由_ _ _ _房管所(以下簡稱出租人)管理的房屋出租給_ _ _ _商鋪(以下簡稱承租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條款:1。本租約是乙方取得租賃房屋使用權的證明。甲乙雙方均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住房的法律、政策和法令。2.房屋租金數額由出租人根據本市現行租金標準確定。當住房條件或租金標準發生變化時,租金可進行調整。承租人應在當月15前支付月租金。3.甲方應按本市公房改造標準對房屋及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確保安全正常使用。壹般情況下,承租人因檢查不力、維修不及時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出租人應負責賠償。4.當出租人確定房屋有危險,不能再使用,必須騰空時,承租人應按期遷出。5.承租人應愛護租賃房屋和室內裝修設備,愛護使用,註意防火防凍。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理或賠償。6.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增加房屋或設備。如確有必要,須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另行簽訂協議後方可施工,否則,承租方應負責恢復原狀。7.承租人退租時,應提前七天通知出租人,並辦理以下手續:(1)付清應付租金、采暖費、補償費;(2)根據租約,支付負責保管的房屋及裝修設備;(3)取消租約。8.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收回房屋:(1)將租賃房屋私自轉租、出借或者交換的;(二)未經出租人同意,改變租賃用途的;(3)無故拖欠租金超過三個月的。9.如果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他在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的質量不合格。10.本租約自自立之日起生效,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出租方:(蓋章)承租方:(蓋章)合同簽訂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