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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經濟適用住房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在住房領域的社會保障職能,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以保障為目的的住房,實行優惠政策,並限定住房面積、租金標準和銷售價格。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分配、統壹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第四條解決本市城市居民住房困難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設定條件,逐步擴大保障範圍,提高保障標準。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保障性住房經辦機構,負責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收回、回購、運營和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事項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第二章保障性住房規劃和年度計劃第七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第八條保障性住房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總體要求、籌集和供應、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第九條保障性住房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數量和區域分布、保障對象範圍和標準等內容。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保障性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和定價第十壹條保障性住房的來源包括:

(壹)政府投資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和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和沒收的房屋;

(四)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的協議建造的房屋;

(五)城市危房改造配建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房屋;

(七)其他方式籌集的住房。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區位、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供應對象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和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按以下渠道籌集:

(壹)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3)按不低於土地出讓凈收益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專項補貼資金;

(五)出租和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入;

(六)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上市交易繳納的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七)經濟適用住房融資;

(八)捐贈資金;

(九)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保障性住房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依法接受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應當建設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完善的區域,確保居民享有適宜的居住環境。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確保優先供應。第十五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技術規範和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第十六條政府出讓商品住宅用地時,可以根據保障性住房年度計劃確定的比例和數量,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約定在土地上建設壹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保障性住房的數量、類型、面積、建設標準和交付時間;同意由政府采購的,還應當列明采購價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先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