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 - 讓我問律師壹個問題。乙方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上簽了我的名字,但實際上是我們三個人共有的。

讓我問律師壹個問題。乙方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上簽了我的名字,但實際上是我們三個人共有的。

因為當事人與房東有約定,當事人是唯壹合法的承租人,當事人可以要求他人搬出,因為在合同中是有效的承租人,除房東外,當事人在租房過程中有分配權。這個事情可以協商處理,但是協商不成,他們可以找律師處理。

我國合同法第215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上只有壹個人的名字,所以只有那個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是妳們三個是在合租的意向,房東也知道這個情況。可以認定為簽字的人出租,再轉租給另外兩個人,但妳們三個之間沒有書面合同,認定為另外兩個人是不定期的將房子出租在前壹個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