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豫發改收費〔2005〕1825號
各省轄市及鞏義、鄧州、永城、項城、固始縣(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委(房管局):
根據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決定降低住房以外房產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降低住房以外房產交易手續費
(壹)房產轉讓手續費。新建房屋轉讓手續費由按不超過成交價的1%降為最高不超過0.5%收取,由轉讓方承擔;存量房屋轉讓手續費由按不超過成交價的1%降為最高不超過0.8%收取,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二)租賃手續費。租賃手續費由按租金額的2%降為最高不超過1%收取。租賃手續費實行按件次收取,承租人變更即為壹件次。租賃手續費由出租方承擔。
(三)房產抵押(典當)手續費(不含他項權利登記)。由按不超過抵押(典當)貸款額的0.2%降為最高不超過0.1%向申請人收取。
住房以外的房產交易手續費的具體標準,由省轄市及相關擴權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產)部門在上述規定範圍內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為支持企業改革, 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對“三改”企業仍按原省體改辦等七部門《關於整頓與規範企業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收費行為的通知》(豫體改辦字[2001]22號)的規定執行。
三、住房以外交易手續費主要用於房產交易中心人員經費、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折舊、維護和購置費用、辦公費用及交納稅金等,其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平調、扣繳、截留。
四、各地要認真做好住房以外房產交易手續費的清理工作,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立即取消或停止執行。房產交易中心應在交易場所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單位應及時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2006年1 月1 日起執行。原省物價局《關於規範全省房產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豫價房字[1999]3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