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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居住證優惠政策有誰知道

《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公布

中廣網

2009-11-3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第106號

《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業經2009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

代市長 李萬才

2009年11月23日

第壹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流動人口:

(壹)跨瓦房店市(含長興島臨港工業區,下同)、普蘭店市、莊河市(含花園口經濟區,下同)、長海縣之間居住的人員;

(二)從各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到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居住的人員;

(三)從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到各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居住的人員。

流動人口中作為人才引進的,適用《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人事、勞動保障、教育、人口計生、工商、房產、民政、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向政府提供有關信息,實現流動人口管理與勞動就業登記、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教育、房屋租賃備案、工商行政管理等信息***享。

第二章 居住登記與居住證申辦

第五條 流動人口擬在現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其中年滿十六周歲的各類從業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可以申辦居住證。申辦居住證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居於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場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六條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負責。

流動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居住證。

第七條 流動人口在單位內居住的,可以由單位統壹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並填寫單位流動人口登記表。

第八條 流動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內的,房屋出租人應當督促其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

流動人口承租房屋的,應當與房屋出租人依法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 流動人口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成年育齡婦女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屬於申辦居住證的,還應當提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照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

流動人口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所在單位為流動人口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應當提供監護人、其他親屬或者單位的證明材料。

受流動人口委托代其申辦居住證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材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流動人口或者其監護人及其他親屬、所在單位、受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提供的材料齊全、有效,屬於進行居住登記的,應當當場給予登記;屬於申辦居住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發給居住證。

第十壹條 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壹制作,不收取費用,所需工本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縣兩級財政分別承擔。

第三章 居住證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壹年、二年、三年,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

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含本數)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發給有效期三年的居住證;簽訂三年以下勞動合同的,發給有效期壹年或者二年的居住證;其他人員發給有效期壹年的居住證。

流動人口的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在現居住地居住的,應當重新申辦居住證。

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的人員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變更登記;居住在單位的,可由單位統壹到公安派出所統壹辦理變更手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為其變更居住信息。

第十四條 居住證遺失的,可以申請補辦;居住證嚴重損壞或者主項信息發生變更影響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冒用、轉借居住證,不得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查驗居住證。

政府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或者履行法定職責需要明確流動人口身份等信息時,應當要求其出示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享有下列權益或者待遇:

(壹)就業服務;

(二)按照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三)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培訓服務;

(四)按照規定參與社區組織的有關社會事務的管理;

(五)參加本市組織的有關勞動技能比賽和先進評比;

(六)申請辦理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

(七)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八)免費享受艾滋病自願咨詢檢測服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費享受每年二次病毒檢測,病人免費享受每年四次病毒檢測,需要治療的免費享受抗病毒治療等;

(九)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享受與本地戶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十)子女中的適齡兒童免費享受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預防接種;

(十壹)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或者待遇。

第四章 信息采集與保護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制作居住證,應當采集和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文化程度、照片、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和現居住地址、婚姻狀況、從業狀況、服務單位、攜帶子女情況等信息,並標註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公安機關采集前款規定的信息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錄入警務綜合信息應用平臺。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和有關單位在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時,應當真實、準確提供有關信息。

居住證持有人發現居住證載明的信息不真實或者有錯誤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公安機關經過核實,確屬不真實或者有錯誤的,應當當場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在居住證制作、管理、使用過程中獲悉的信息,不得用於法定職責或者居住證持有人授權以外的用途;不得進行買賣;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規定, 不進行居住登記、不申辦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冒用、轉借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居住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申辦暫住證的,其暫住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並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權益。

持有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的人員,除享受《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規定的權益外,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 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