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16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717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19條規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轉租房子註意事項
1、房屋轉租時,必須訂立轉租合同,而且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也要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3、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房屋被轉租之後應該註意的問題:
(1)房屋轉租後,承租人與出租人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是會影響房屋轉租合同的,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如果被轉租人沒有付租金,承租人也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如果被轉租人損壞了房屋,承租人應當承擔責任。
(4)房屋轉租後增加的租金壹般由承租人享有。
(5)出租人依法終止合同,轉租合同隨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