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