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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關於進壹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壹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恢復和穩定就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19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壹、鼓勵大學生來溫就業

 (壹)引導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

  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的,按照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分別給予個人每月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的就業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家政服務或農業企業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個人每年1萬元的就業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的,給予個人每月300元的社保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二)提供租房補貼支持。

 對新到市區中小微企業就業,在市區無住房,且畢業未滿5年的全日制專科高校畢業生給予每月300元的租房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畢業生的租房補貼按照《中***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高水平建設人才生態最優市的40條意見〉的通知》執行。

 (三)給予求職路費補貼支持。

 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首次到民營企業就業的,按照出發地(生源地或畢業院校地)為浙江省、華東地區(浙江省除外)、華東地區以外分別給予個人300元、500元、800元的求職路費補貼。受邀來溫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引才活動的應屆畢業生,經認定,按同等標準享受求職路費補貼。

 (四)提供短期住宿服務。

 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創建大學生驛站,為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含畢業學年大學生)提供最長10天的免費短期住宿;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鼓勵社會機構為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含畢業學年大學生)來溫求職提供短期住宿服務。

二、推動企業吸納就業

 (五)鼓勵中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

 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並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2個月以上的,給予企業社保補貼,補貼標準為同期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企業繳納部分的最低標準之和,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對中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企業壹次性吸納就業補貼1000元,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標準為企業及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100%。企業穩崗補貼和社保費返還不能同時享受。

 (六)扶持發展養老家政服務業。

 對在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從事養老服務、康復護理等工作滿壹年的畢業生,按照本科以上、專科、中職畢業生(專業屬老年服務與管理、特殊教育、康復治療,其中殘疾人畢業生在殘疾人服務機構工作不受專業限制)分別給予個人5萬元、4萬元、3萬元的補貼,補貼分3年按第壹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給予。對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按實際聘用的員工制家政人員人數給予企業社保補貼,補貼標準為同期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企業繳納部分的最低標準之和的50%,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三、支持創業創新

 (七)給予創業補貼支持。

 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持證殘疾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重點人群”)初次創辦企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從事個體經營,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個人1萬元的壹次性創業補貼。

 “重點人群”創辦企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從事個體經營,帶動3人就業的,給予創辦者每年2000元補貼;帶動超過3人就業的,每增加1人再給予每年1000元補貼,每年補貼不超過2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重點人群”創辦企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從事個體經營,租用經營場地創業(已享受政府場租補貼的創業園區或企業除外)的,給予個人實際租金20%的補貼,每年補貼不超過5000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初次創辦養老、家政、殘疾人服務或農業企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給予企業連續3年的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為第壹年5萬元、第二年3萬元、第三年2萬元。

 (八)實施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制度。

 新創辦3年以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法定代表人或個體經營者,在勞動年齡內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在校大學生和畢業10 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持證殘疾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以下簡稱“貸款重點人群”)可以申請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新創辦個體工商戶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貸款;新創辦的企業可申請不超過60萬元的貸款。招用“貸款重點人群”的中小微企業,可按吸納就業人數申請每人20萬元的貸款,最高額度為500萬元。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貸款還本付息後個人和企業可以申請貸款貼息。金融機構開展創業擔保貸款的,可以申請手續費補貼。貼息標準參照省有關規定執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手續費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九)資助優秀創業項目。

 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各級創業大賽中獲得前三等獎且其項目在溫州市落地並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按縣(市、區)級、市級、省級、國家級給予企業2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優秀創業項目補貼(國家級壹等獎的給予50萬元補貼)。

  四、加強技能培訓

 (十)加大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和實訓(實習)力度。

 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失業青年自願參加就業見習,見習基地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見習人員支付基本生活補助的,給予見習基地補貼,補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60%,其中市級見習基地補貼比例為70%,國家級和省級基地留用率達到50%的可提高至80%。允許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

 畢業學年的大學生參加實訓期間,實訓基地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上支付實訓人員生活補貼的,給予實訓基地當地最低工資60%的補貼;見習和實訓期間為學生繳納人身安全類保險費的(含工傷保險),期滿後按最高不超過每人50元標準給予見習(實訓)基地補助。政府組織本科及以上大學生(含港澳臺大學生)來溫短期實習的,給予實習人員每人每月1200元實習補貼,並承擔實習期間必要的食宿、交通、通訊、考察、參觀等活動費用。

 實習人員在溫期間綜合商業保險費用由政府承擔。全市每年認定壹批大學生實習(實訓、見習)基地,其中被認定為雙壹流高校在溫實習(實訓、見習)基地的,並在壹個年度內接收研究生或雙壹流高校大學生實習人數在10人以上的(實習1-3個月),給予基地1萬元年度工作獎勵。實習結束後留用的,按留用壹人2000元標準留用獎勵(需留用壹年以上,按社保繳費時間為準)。被評為市級、省級、國家級的實習(實訓、見習)基地的,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5萬元的壹次性獎勵。

 (十壹)鼓勵提升技能水平。

 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對崗前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創業培訓進行補助。企業新招用職工,1年以內開展崗前技能培訓達壹定課時的,按規定給予企業每人200元的培訓補貼;培訓機構開展家政服務人員崗前培訓,培訓達壹定課時的,按規定給予培訓機構每人200元的補貼。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項目制培訓按每人每課時25元、不超過2000元進行補貼,受經貿摩擦影響的企業和我市五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特定企業開展項目制培訓可上浮30%;對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家庭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兩後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在培訓期間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給予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不足30天的按1個月計算,不可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對失業保險累計繳納12個月以上的企業職工,2017年1月1日後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分別給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補貼。

 屬於溫州市緊缺職業(工種)目錄範圍的,技能提升補貼標準在原有標準上上浮50%。對新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或市外新引進的緊缺高技能人才,分別給予高級技師、技師每月1000元、500元崗位津貼,津貼限期3年。對列入年度計劃的高技能人才培訓班,赴國內知名院校培訓的,按照人均不超過4000元的標準給予承辦單位每個培訓班最高20萬元的補助;在溫州舉辦高級研修班的,給予承辦單位每個培訓班最高3萬元的補助。根據職業(工種)的類別和比賽成本,給予舉辦省、市職業技能比賽的承辦單位不超過10萬元的經費補助。溫州市組隊參加國家、省級大賽的,給予必要的賽前集訓和參賽費用資助。

  五、優化公***服務

 (十二)提升公***就業服務供給。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參與的政府部門組織的省際對口勞務協作、省內勞動力余缺調劑服務、就業創業專項活動等根據路費和住宿費給予企業就業創業服務補貼。企業開展的政府部門組織的用工監測給予經辦人員每月50元的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對高校、公***就業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舉辦的公益性招聘活動的,按照實際費用給予每場不超過1.5萬元的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對政府舉辦的準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按介紹成功的人數給予機構每人10元的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每年每人最多享受2次。政府舉辦的準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免費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指導、市民教育以及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的,按每年每人5元給予機構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推進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就業創業信息系統建設、開展就業指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人力社保平臺建設,推廣“就業創業碼(甌越碼)”,全面落實就業失業登記工作,給予社區每年2萬元補助。規範村級人力社保協管員管理,分別給予專職、兼職協管員每月900元、600元的崗位補貼;給予專職協管員社保補貼,補貼標準為同期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企業繳納部分的最低標準之和。對獲得省級高質量就業社區(村)稱號的社區(村),給予壹次性1萬元的獎勵。

 (十三)扶持創業服務機構。

 對社會服務機構提供的各類就業創業服務項目、活動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創業園或創業孵化企業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按實際孵化成功企業(正常經營1年以上)數量給予創業園或創業孵化企業每戶5000元的創業孵化補貼。對人力社保部門參與舉辦的“奇思妙想浙江行”等各類創業大賽,給予承辦單位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對獲得市級以上壹、二、三等獎的選手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金(壹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縣(市、區)級獎金為市級標準的50%。對創客文化節、創業專題片、溫州市家政能手大賽承辦單位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對開展創業講壇活動的承辦單位,按照每參加壹人補貼200元的標準給予承辦單位每場不超過5000元的補助。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學生創業園,經認定,前2年按500元/平方米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建設補助(第壹年給予三分之二,第二年給予三分之壹),後3年根據運營考核情況給予運營單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運營補貼。對於新建成的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孵化示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補。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創業孵化示範企業納入就業創業服務供應商庫,優先享有政府購買服務事項資格。

 (十四)深化校企合作。

 為高校和企業搭建交流合作平臺,適時舉辦校企對接活動。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與我市各高等院校互設人才工作站,成功建站的企業或高校在工作站順利運行壹年後給予壹次性5萬元的經費補助。壹家單位設立多個工作站的,最多享受2次經費補助。

 六、幫扶重點群體就業

 (十五)鼓勵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

 對低保家庭、孤兒、殘疾人、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和扶貧部門認定的其他經濟困難戶)和特困人員中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發放每人3000元的求職創業補貼。

 (十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

 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安置比例不低於 80%的規定。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積極提供崗位推薦、職業培訓、創業孵化等服務。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定額9000元依次扣減增 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實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七)強化公益性崗位供給。

 公益性崗位安排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個人每月600元的崗位補貼和300元的社保補貼;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個人每月700元的崗位補貼。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的,給予每月300元的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經認定的再就業援助基地,每年按照每安置1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3000元的標準給予基地不超過15萬元的補助。生活困難的城鄉登記失業人員經社會多方援助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給予每年1500元的補助。畢業2年內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低保和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申請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助,補助每人只能享受壹次,與培訓生活費不能同時享受,所需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十八)鼓勵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

 企業招用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按實際聘用人數給予企業社保補貼,補貼標準為同期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企業繳納部分的最低標準之和,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十九)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

 落實大齡失業人員待遇延長政策。自2019年12月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由其失業前最後參保地經辦機構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參保繳費不足1年或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標準與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掛鉤。繳費時間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其失業補助金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的20%;繳費時間大於1年(含1年)的失業人員,其失業補助金為當地失業保險金的30%。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附 則

 1.關於政策適用範圍與對象界定。

 本政策所列條款適用範圍均為市區,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或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政策。所指企業為註冊地和社保繳納地在溫州市區的企業。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和農村合作社等與企業同等享受創業就業政策。符合條件的返鄉下鄉人員同等享受就業創業政策。本政策所涉及的就業創業實體需正常經營,個人需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同壹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同類政策,不重復享受。

 2.關於資金到位與受理。

 資金均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各級都必須及時足額到位。就業專項資金可用於經市政府批準的有關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其他支出,包括創業項目開發、宣傳活動等經費。各類補貼需在申報期限內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社保補貼按“屬地管理,先繳後補”的原則給予補助。

 3.本意見中在校大學生和高校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的在校生和畢業生、經學歷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含在讀留學人員),技工院校的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全日制以教育部門證書為準。中小微企業劃型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確認。靈活就業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除與用人單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和個體工商戶以外,以個體勞動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形式。初次創業人員不包括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兼職創業人員。“以上”均包含本數。

 4.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特別明確執行期限的除外),實施細則另行制定。本意見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有連續年限且符合條件,其未兌現完畢的期限可順延,順延期間不符合條件或放棄申請的則終止享受。此前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壹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涉及上級規定調整的,按上級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