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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青島市的特困房屋拆遷標準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

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

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受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按照建築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租金明細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明細表,但合法建造的房屋和租賃明細表上僅註明使用面積的公房,建築面積以批準的施工文件規定的建築面積或房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是房屋補償,也可以是貨幣補償。

除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外,由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現場房屋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按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住房改善面積十平方米;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住房面積與改善住房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面積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的50%支付;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結算被拆遷房屋面積與改善房屋面積之和;

被拆遷住房面積與改善住房面積之和小於45平方米的部分,按拆遷面積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但不低於同期保障性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50%結算,計入拆遷補償。

擴展數據

拆遷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壹)公共租賃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當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向被拆遷人支付購買被拆遷房屋應當支付的價款,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被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承租人所有。

(二)公共租賃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的,由被拆遷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從承租人應當支付給被拆遷人的房屋價款中扣除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償,余額支付給承租人,扣除部分支付給被拆遷人。

(三)公共租賃住宅房屋承租人與被拆遷人未就拆遷補償方式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施房屋補償。補償後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拆遷私有出租住宅房屋需要貨幣補償,但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施房屋補償。

基準源

青島政府網-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