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照:辦理時需要提供本人近期彩色照片。
2.居住登記:攜帶本人身份證、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協議或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到當地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
3.申請: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居住證,需要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當場簽字。
4.發放:符合要求的,對申請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申請符合條件的,派出所負責人發放居住證,並錄入系統。
5.領取: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的條件:
1,在當地工作或就讀,或有其他合法穩定居住基礎;
2、有穩定住所,能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等住房證明材料;
3、無犯罪記錄,可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4.有壹定的經濟能力,可以提供銀行存款證明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申請材料和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申請前可以仔細閱讀相關政策規定,咨詢當地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以便更好地辦理居住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