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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i安有房可以申請公租房嗎?

法律分析:是的。但Xi安不同區縣對申請人個人住房的要求不同。以高新區公租房為例:申請高新區公租房,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高新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租金能力、住房困難的人員。住房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7平方米。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變更用途的;(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承租人申請續租,經審查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搬遷期限屆滿承租人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承租人無其他住房的,按市場價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