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上述文件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規定:
(1)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免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以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稅。
(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免征契稅和印花稅;免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所涉及的印花稅。
(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增值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對經營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和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和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分別核算。不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和房產稅的優惠政策。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已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政府批準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建保201087號文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上述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為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運營情況完善相關內容。
上述規定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房產管理公司在房產購買、建設、捐贈、經營等方面規定了部分減免稅政策,旨在鼓勵中低收入家庭通過租房解決置業問題。妳公司可與主管稅務局協商享受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