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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是否有義務承擔店內的消防設備?

如果消防設備是房屋基本使用必不可少的,不安裝會影響正常使用,這是房東的義務。而消防設備如果是為了門店經營的需要,比如網吧的規定,就應該由承租人安裝。

法律分析

消防責任不能完全歸咎於出租人。因此,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自的消防責任,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此,列舉以下法律規定,希望能引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註意,盡量避免糾紛並告上法庭。日常生活中有大量的租房。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如果出租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義務,房屋的安全性沒有問題,那麽房東對租客安全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房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出租屋存在安全隱患,如:提供不合格的燃氣竈、熱水器;擅自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改造成臥室;房子裏沒有通風和消防設備;家裏老化的線路沒有及時更換或維護。未盡到告知、提醒義務的。出租人應提前告知承租人租賃房屋內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和註意事項,以免發生意外。未履行監督管理義務的。出租人應定期巡視租賃場地,檢查場地狀況,及時維修和更換需要維修或更換的設施設備;如發現安裝、改裝或使用不當,應立即停止,並督促責任人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